【摘要】客不雅主義刑法實際和客觀主義刑法實際彼此交錯地影響著累犯軌制的構成和變更。列國關于累犯軌制的立法固然形形色色、紛紛多樣,但基礎上繚繞以行動為中間和以行動報酬中間兩根軸線運轉。從組成要件層面切磋累犯軌制的完美包含罪數、罪質和時光等方面題目;而從靜態層面切磋累犯軌制的完美則包含與犯法人人身風險性和客觀惡性相干的諸多題目。這些題目都是我國累犯軌制立法完美中亟需處理的。
【要害詞】累犯;組成要件;人身風險性;單元犯法;未成年人犯法
“累犯”一制既是一個陳舊的科罰概念,也是佈滿新穎活氣的古代科罰軌制之一。古羅馬法時期就對其認可特殊處遇[1],之后一向延用至今,久經不衰。但使它得以迷信說明和有用應用的卻應該回功于近代刑現實證學派的盡力—是他們的主意擊潰了報應刑實際所壟斷的科罰範疇。恰是由于19世紀后半期東方社會累犯的激增,傳統的報應刑實際在力所不及的情形下才不得不讓出一片領地,同時也使古代累犯軌制在科罰系統中得以正常衍生。我國刑法在不竭地修改經過歷程中慢慢得以完美。《刑法修改案(八)》對我國累犯軌制在構造方面作一些調劑,但這種微調對于處理司法實行中五花八門的累犯題目來說尚顯缺乏。所以,我們還需求持續對累犯軌制的完美題目停止切磋。
一、分歧刑法實際影響下的累犯概念和立法偏向
我國刑法實際中的通說不雅點以為,所謂累犯,是指“曾經犯過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科罰之罪,科罰履行終了或許赦宥后,在法按期限內又犯應該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科罰之罪的人。”[2]japan(日本)學者以為:“在淺顯的意義上,累犯包含因犯一次罪而遭到處分的人后來又再次犯法的一切情況;在法令意義上,累犯指的是刑法特殊規則的應作為累犯而減輕判刑的情況。”[3]“累犯(Ruckfall;recidive),是法令上的刑的減輕事由之一。……在累犯中,把前犯和后犯在罪質上雷同的場所稱為特殊累犯(recidivespeeiale),把在罪質上分歧的場所稱為普通累犯(recidivegenerale)。”[4]
持久以來,由于良多學者從分歧的角度對累犯這一概念停止懂得和切磋,使累犯的研討浮現出各類分歧的不雅點息爭釋,包養網 可謂是眾口紛紜,無所適從。形成刑法實際上對累犯概念熟悉不合的重要緣由在于分歧時代、分歧國度,甚至統一法典中的分歧條則之間,沒無力求累犯這一法令概念的界說輪澄清晰,徑渭清楚。難怪有的學者以為,關于累犯軌制,“列國的立法形式卻并不完整分歧,有關累犯的組成前提更是年夜相徑庭。同時,規則累犯的刑事立法形式也各不雷同。”[5]立法上的含混立場往往會成為引誘法學研討和司法實行的基礎緣由,其反過去又能夠對峙法發生負面影響,形成立律例定上的前后紛歧。所以,我們有需要從立法的角度停止深刻的摸索,經由過程鑒戒累犯軌制的分歧立法形式,為我國刑法關于累犯軌制的完美供給包養網 可以參酌的材料。
(一)客不雅主義刑法實際對累犯立法的影響
繼發蒙主義刑法實際之后呈現的刑事古典學派實際,比擬成熟地反應了19世紀以前東方刑法實際的主流思惟。“刑法學中,將發蒙時代的刑法實際和以報應刑論為基本的刑法實際,合并稱為古典學派。”[6]倡導罪刑法定準繩,主意罪刑相順應,保持以行動為中間,誇大人的意志不受拘束,是刑事古典學派實際的重要特征,這些主意為客不雅主義刑法實際簡直立奠基了基本。例如,japan(日本)學者久禮田益喜以為,由于有不受拘束意志者的精力狀況一切的人都是一樣的,所以犯法的鉅細輕重依所實行的犯法行動(客不雅的現實)的鉅細輕重而定,科罰亦應順應之科處(客不雅主義)。[7]包養網
“以行動為中間”是客不雅主義刑法實際的基礎特色。“行動現實與價值評判的同一,就是作為已然之罪的客不雅迫害的所有的蘊涵之地點。”[8]把保持“以行動為中間”的客不雅主義思惟貫徹到科罰中往,反應在累犯軌制方面,就是只追蹤關心行動的性質、水平、次數、時光和形成的迫害成果等客不雅原因,而行動人自己所具有的本身風險性和罪惡水平,都可以在所不問。受此影響,1810年《法國刑法典》第56條規則,凡因重罪經判處科罰,又犯第二次重罪應褫奪公權者,處以枷項之刑……。這里顯明地包養 是僅把所犯之罪的性質和嚴重水平作為累犯的成立前提。[9]可以看出,“以行動為中間”的客不雅主義累犯實際重要是從直不雅層面界定累犯的組成前提,側重誇大的是“曾受有罪判決斷定,只須已開端履行后,再犯法者,即成立累犯……。”[10]在這種報應刑思惟和行動中間論的領導下,累犯的成立依據只能是從各類客不雅現實中往尋覓謎底。
以行動為中間的客不雅主義刑法實際從人類現代社會一向傳襲下往,至今我們還可以從羅馬法中發明它的良多陳跡:“只要當或人以其身材形成傷害損失時,才幹依據該法令停止訴訟……假如或人把別人的奴隸從橋上或許岸邊扔下河,并且使他被淹逝世。不難懂得,他以他的身材形成了傷害損失,由於他把人扔下。”[11]誇大行動論的客不雅主義刑法實際不只積厚流光,並且影響頗深。在今世,盡管顛末19世紀以來實證學派刑法實際的沖擊,但良多國度累犯軌制依然襯著著行動中間論的不雅念。受年夜陸刑法影響較深的我國澳門特區,在1995年7月25日立法會所經由過程的現行刑法典之前,一向保持行動中間論的累犯概念,如其法令規則:“……假如前罪和后罪都屬得逞或此中一罪屬得逞或許行動人在一罪中是首犯而在另一罪中是從犯,依然以累犯論處。”[12]在俄羅斯聯邦刑法中,累犯一詞重要是指具有特定情形的犯法人又從頭犯法的一種客不雅情形。[13]“累犯不是作為人的累包養 犯,而是累次犯法。”[14]有的學者以為,我國現行刑法關于累犯的立法是采取的主客不雅相同一的形式。[15]但我們以為,我國刑法關于累犯的規則依然是以行動為中間而設置,重要遭到客不雅主義累犯不雅念的影響。正若有的學者所指出的那樣,此中犯法次數、前后犯法相距的時光、嚴重水平等與犯法行動相干的客不雅要素為累犯的組成前提,而未觸及犯法人人身風險性這一客觀要素。[16]
對的追蹤關心和器重行動在科罰實用中的客不雅感化是必不成少的。科罰一旦分開了社會迫害行動這個對犯法停止權衡的最最少的標識,就能夠給法官擅用司法權翻開便利之門,也能夠為立法者處分思惟犯供給實際依據,從而招致科罰權的擴大與濫用。孟德斯鳩就曾如許說:“馬爾西亞斯做夢他切斷了狄歐尼西烏斯的咽喉。狄歐尼西烏斯是以把他正法,說他假如白日不如許想夜里就不會做如許的夢。這是年夜虐政,由於即便他已經如許想,他并沒有現實舉動過。法令的義務只是處分內部的舉動。”[17]器重客不雅迫害行動現實是對的實用刑法的條件,作為科罰詳細應用東西之一的累犯軌制是無法全然拋開行動現實而掉臂的。可是,以行動為中間的累犯軌制在累犯成立前提方面追蹤關心的僅是行動特征,對行動所要惹起的法令后果方面只誇大以罪惡為基本從重辦處,鄙棄甚至忘記了科罰之外的其他原因,晦氣于對累犯者風險性情的改正和改革。這些不言而喻的題目不得不遭到后來實證學派們的質疑和批評。
(二)客觀主義刑法實際對累犯立法的影響
客觀主義累犯概念的實際不雅點起始于近代東方的刑現實證學派。假如說客不雅主義刑法不雅是對人類自古以來原來科罰不雅念的繼續和發揚,那么客觀主義科罰不雅則可以稱得上是對亙古已久的傳統行動中間論的反水。由于這一學派的刑法實際立異性地完成了由“以行包養動為中間”向“以行動報酬中間”的改變和以“報應刑”為焦點向以“教導刑”為中間的改變。使科罰報應時期的所謂意志不受拘束、道義義務和客不雅主義等科罰不雅念遭到了批評。在他們看來,犯法是特性成長的產品,而罪犯性情構成的最基礎緣由是犯法人的心理前提和社會前提。基于這些緣由,應誇大以犯法報酬軸心來design科罰軌制,并以行動人能否存在反社會性情及其風險性的鉅細來決議科罰的應用。科罰的著眼點重要在于已然的行動人的反社會性,而不是只重視已然的犯法行動,把行動人的反社會性情和對法次序損害的風險性作為科罰處分的根據。例如包養 ,1920年由菲利草擬的《意年夜利刑法典草案》[18]中,就用犯法人的“風險性”作為制裁的依據來代替了刑法中的義務與科罰等概念。[19]菲利以為,“犯法是由人類學原因、天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彼此感化而成的一種社會景象”。[20]由此開辟了從研討人自己著手來研討犯法和科罰的新道路。而龍勃羅梭提出的“生成犯法人”實際,則是為“行動中間論”向“行動人中間論”改變展平了途徑。“‘生成犯法人’(delinquentenato)的命題,更是對意志不受拘束這一傳統信心的直接挑釁。”[21]“實證學者以避免和預防有犯法偏向的人或已犯法的人迫害社會為重要內在的事務,樹立了犯法防治論系統,并以此代替了古典學者以處分或懾止為重要內在的事務的科罰論系統。”[22]
由此不雅之,由客觀主義刑法實際主導下的累犯立法,必定安身于“以行動報酬中間”來design累犯的成立要件,把確定人格評價原因作為累犯設置和成立要件的基礎內在的事務。在偏向客觀主義累犯軌制的列國立法中,行動人中間的累犯概念最後面世于德國的刑事立法。如前聯邦德國刑法典第48條規則[23],累犯是指“行動人曩昔(1)至多兩次于本法實施地域內因居心犯法受刑之科處,且(2)因此中一次或數次犯法受3月以上不受拘束刑之履行而其此刻所為者系法定不受拘束刑之居心犯法。依其犯法之品種及情形,堪以為以前科刑對之未收警惕之效者……”。與上述規則類似的還有《奧天時聯邦刑法典》[24]和我國現行《澳門刑法典》的有關規則。由于現行《澳門刑法典》第69條的規則年夜有別于曩昔有關累犯軌制的立法,所以有學者以為,該法典的累犯軌制曾經由本來的“行動中間論”累犯軌制完整轉型為“行動人中間論”累犯軌制。[25]
上述有關累犯軌制的立法規是在對傳統的行動中間論累犯軌制停止評判和檢查之后,選擇了加倍完美和迷信的累犯立法類型。行動人中間論累犯軌制的迷信性重要表示在,戰勝了行動中間累犯軌制在預防和削減累犯上所表示出來的成效欠安的缺點,主意把犯法人的人身風險性作為刑事義務的基本以及累犯成立的必須具備前提之一,顯示出科罰的最基礎目標在于預防犯法;從預防犯法和社會防衛的目標動身,對累犯停止重處是為了改正、改良犯法人,她回想起自己墜入夢境之前發生的事情,那種感覺依然歷歷在目,令人心痛。這一切怎麼可能是一場夢?打消累犯的人身風險性,使其復回社會。可是,行動人中間論累犯軌制的迷信性并缺乏以掩飾它所具有的局限性和單方面性。正若有的學者在評判這種累犯軌制時所說的那樣:它“得之功利,卻有化就目前的情況——”掉之公平之虞;得之機動,卻有侵略人權之嫌。”[26]還有學者也以為:不克不及將累犯的人身風險性加以盡對化,更不克不及將其與作為累犯存在基本的犯法行動的社會迫害性割裂開來;將累犯從重處分與否以及從重處分幅度的決定權完整付與法官,則能夠直接沖擊罪刑法定準繩,易招致客觀擅斷和法官的過度不受拘束處斷而損壞法制威望。[27]
正由於行動人中間累犯軌制和行動中間累犯軌制各有好壞,所以,古代列國累犯立法都是兼采二者之長,在追蹤關心行動和行動人之間浮現出調和和協調的趨向。國際相當多的學者以為,考核累犯的人身風險性是將來累犯立法的成長趨向,提出在我國累犯軌制中增添行動人人身風險性方面內在的事務。[28]還有學者提出,對累犯軌制的立法可以鑒戒《澳門特區刑法典》第69條所斷定的人身風險性判定尺度,即“依照案件之情節,基于以往一次或數次之判刑并缺乏以警惕行動人,使其不再犯法”之尺度,加以從重處分。總之,我國現行刑律例定的累犯概念中沒有納人行動人人身風險性的內在的事務對于立法來說是存在缺憾的。
二、組成要件層面累犯軌制的立法完美
影響累犯軌制完美的原因較多,但年夜致上可以區分為靜態層面和靜態層面兩個方面。靜態層面重要是指與客不雅組成要件相干的要素,基于這種斟酌,本文以“組成要件層面”來表述靜態層面。它年夜致包含累犯成立的罪數前提、罪質前提包養 和時光前提等幾個方面。
(一)罪數前提方面
所謂罪數前提,是指依據法令規則組成累犯所請求前后犯法行動必須具備的次數。由于罪數是累犯成立的必須具備前提,所以列國刑法關于累犯的規則都無一破例地規則了罪次級數;又由于累犯成立的罪數前提是以法令明文規則為條件,分歧國度或地域刑律例定的罪數前提能夠分歧,這就形成了分歧國度或地域累犯成立時在罪數方面的差異。在年夜大都國度刑法中,累犯的組成罪數以兩次為限,如japan(日本)、意年夜利、瑞士、奧天時、泰國、越南、巴西、阿根廷等國度。但也有多數立法規規則的累犯法數為3次。如現行《西班牙刑法典》第94條規則的累犯,“是指在不跨越5年的時代內3次蓄意冒犯統一章規則的刑事罪,并遭到宣判的罪犯。”[29]德國1975年刑法也曾請求組成累犯必需是先后犯過3次罪;《澳年夜利亞刑法》(1909年)亦有相似規則。[30]汗青上也有把三次犯法作為累犯成立罪次前提的規則。德國中世紀的《卡羅林納法典》就曾規則“減輕處分三犯以上之累犯”準繩。[31]在我國唐代立法中,《唐律疏議·賊盜》(總第299條)對特殊累犯就規則,“諸盜經斷后,仍更行盜,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絞(三盜,只數赦后為坐)。其余支屬相盜者,不消此律。”[32]可以看出,古代列國立法多把累犯組成的罪次限制為兩次,是在批評鑒戒汗青上傳統累犯軌制基本上構成的。絕對累犯組成的罪次在三次或三次以下去說,將其規則為二次無疑是迷信的。我國刑法自1979年刑法到1997年修訂刑法,都將累犯的組成次數規則為兩次,即行動人先后實行兩次犯法,是組成累犯的先決前提。這一規則無論從立法實行和刑法實際的角度看都是公道的,且與國際上的通行做法相吻合,是迷信可行的,所以此處未幾加贅述。
(二)罪質前提方面
罪質前提是指組成累犯的前后罪所需求到達的嚴重水平,或許說對前后所犯之罪在質和量方面的請求。也有的學者將此稱為“刑度前提”。[33]罪質請求對于累犯的成立是至關主要的,無論前罪仍是后罪,只需此中有一個罪惡不合適法令規則的組成前提的,就不克不及成立累犯。由于列國刑法關于累犯法質的組成前提請求分歧,在一國的刑法中能夠成立累犯的罪質,而在另一國的刑法中則能夠不組成累犯。有的國度累犯的成立是以重罪記載為限,如《瑞士聯邦刑法典》第67條規則,組成累犯的前罪和后罪都必需是“被科處重懲役或禁錮刑的”。[34]有的國度刑法只需求前后罪的犯法級別須到達必定水平,如《巴西刑法典》規則,組成累犯的前罪和后罪只需求到達犯法即可。[35]有的國度刑法請求后罪的罪質應等于或年夜于前罪,如《泰國刑法典》第92條規則,組成累犯的前罪為被斷定判決有罪,后罪應為被判處有期徒刑。[36]有的國度刑法例規則前罪的罪質應等于或重于后罪,如《阿根廷刑法典》第50條規則:“累犯是指被國度的各級法院判處褫奪不受拘束刑后再次犯法的人”。[37]有的國度刑法對累犯的成立僅誇大前后罪次數,不合錯誤罪質作明白請求,如《芬蘭刑法典》第5條第5款規則進步處分的來由之一是“罪犯犯法前科和新罪之間的關系,由于犯法之間或其他情況的類似性,表白罪犯顯明地疏忽法令的制止和號令”。[38]
與上述立法規比擬,我國刑法對累犯法質前提的規則可以說是往兩端,取中心。即把累犯成立的刑度限制在前罪和后罪都必需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科罰之罪的范圍內。這一規則看似公道,但現實上依然隱含著一些難以公道說明的題目。
其一,我國《刑法》對通俗累犯和特殊累犯在罪質方面的請求不合錯誤等。我們了解,刑法之所以將累犯限制在“有期徒刑以上科罰”的范圍內,重要是為了重點處分那些人身風包養 險性年夜、社會迫害性嚴重的犯法行動,而排擠那些犯法性質較輕、人身風險性較小的犯法行動實用累犯。所以,我國刑律例定的累犯軌制將判處管束、拘役和附加刑的犯法人消除在通俗累犯實用之外。從《刑法》第65條的立法精力看,如許限制通俗累犯的范圍是合適累犯軌制的基礎請求的。可是,這種立法精力在《刑法》第66條規則的特殊累犯中卻沒有堅持到底。由於按照《刑法》第66條規則,迫害國度平安的犯法分子在科罰履行終了或許赦宥以后,在任何時辰再犯迫害國度平安罪的,都以累犯論處。這就是說,被判處管束、拘役和附加刑的迫害國度平安罪的犯法分子是沒有消除在“有期徒刑以上科罰”之外的,這顯然是一個牴觸。那么,異樣是被法包養網 院依法判處管束、拘役或許附加刑,在通俗累犯和特殊累犯之間為什么存在實用上的差別?即便迫害國度平安罪的犯法性質比擬通俗刑事犯法嚴重,可是在科罪量刑時也曾經將這些原因斟酌到科罰實用中往了。不然,就不會只判處管束、拘役或許附加刑。而假如把《刑法》第65條的規則實用于第66條規則的特殊累犯,又混雜了通俗累犯與特殊累犯的概念。
其二,有關特殊累犯的規則尚須完美。今世列國立律例定的累犯類型年夜致可以區分為通俗累犯制、特殊累犯制和混雜累犯制。大都學者以為,我國刑法采用的是混雜累犯制,即《刑法》第65條規則的是通俗累犯,《刑法》第66條規則的是特殊累犯。[39]如許的立法情勢也會發生一些存疑題目。例如,《刑法》第365條有關毒品罪的從重處分規則,有的人以為是特別累犯;[40]有的人以為是特殊再犯;[41]還有人以為屬于一種“量刑情節”。[42]不論學者們作何說明,有一點是可以確定的,該條規則與某些國度采用分則性立律例定累犯的情勢并無多年夜差異。[43]但在我國刑法典中,如許規則不只損壞了累犯設置包養 上的同一性,並且給學術研討制造了很多爭議。例如,當某一毒品犯法行動既合適《刑法》第65條的累犯前提,又合適刑法第356條規則的從重處分前提時,是按照哪個條目處置?對此,有學者以為如許會違反刑法關于制止重復評價的準繩。[44]此外,還有很多學者提出將涉毒、涉黑、可怕、涉槍、涉黃、私運等犯法以及屢次犯法歸入特殊累犯之中。[45]我們以為,將嚴重迫害公共平安的毒品犯法、黑社會性質犯法、可怕犯法以及私運犯法等規則為特別累犯是很需要的,同時也與國際刑法和大都國度的立法規相吻合。
其三,分歧“法域”之間的累犯認定題目。發生這一題目的要害在于對國外、境外裁判效率的認可題目。列國有關域外判決對累犯組成的立法具有分歧的規則,學術會商中對此也持有判然不同的不合不雅點。從立法上看,有的國度立法完整消除本國先前有罪判決對于累犯的實用,如法國刑法和德國刑法中的有關規則均屬于這類情形。[46]有的國度立法完整認可國外有罪判決在域內對于累犯的效率。如《巴西刑法典》第63條規則:“行動人在國際或國外實行前一犯法而被判決有罪之后,又實行新的犯法的,組成累犯。”[47]還有的國度采取調和方法,如《瑞士聯邦刑法典》第67條第2款規則:“假如本國之判決不與瑞士的法令準繩相抵觸,在本國履行的科罰或處罰視同在瑞士的履行。”[48]阿根廷刑法例以犯法屬于可引渡作為認定累犯時確認本國判決既判力的條件。[49]依據我國《刑法》第10條規則,我國刑法對本國刑事判決是采取的附前提不履行,這一規則從推論上說也實用于累犯。
與上述立法包養 規相順應,實際上對域外有罪判決能否可以成為累犯組成的前罪也存在分歧不雅點。否認說以為,我國刑法所規則的“科罰履行終了”,是指在我國的有罪判決和科罰履行;在本國受過科罰處分的人,不等于曾受我國的有罪判決和科罰履行。所以,這種人以后又在我國犯法的,不克不及以為他具有組成累犯的前提包養網。[50]確定說以為,行動人受本國司法機關審訊并履行科罰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按照中國刑法也應該究查刑事義務的,應認可其已遭到科罰履行,也可以依我國刑法停止處置。如許的犯法分子假如在法按時間內涵我國範疇內再犯應該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科罰之罪的,可以定為累犯。[51]
我們以為,應該依據我國事否享有刑事管轄權的詳細情形來處置:一是國際完整不享有刑事管轄權的則不存在前科現實的呈現;二是雖享有刑事管轄權但國際刑法不以為是犯法,或許雖以為是犯法但不成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科罰的,也不該組成累犯;三是認可了本國判決和科罰履行現實但免去犯法人科罰的,對本國所判前罪可以與后罪一路組成累犯;四能否認了本國判決和科罰履行現實但由中國司法機關從頭處置的,則應依據國際新判決結論來斷定能否組成累犯。在經濟全球化和跨國犯法日益增多的情形下,改造和放寬我國刑法對域外法效率的過度承認是需要的。這與國際呼聲不竭低落的所謂“區域刑法”(regi包養網 ona壓抑在心底多年的痛苦和自責,一找到出口就爆發了,藍玉華像是愣住了,緊緊的抓著媽媽的袖子,想著把自己積壓在心裡的lcriminallaw)[52]的成長標的目的也能堅持分歧。
(三)時光前提方面
組成累犯的時光前提是累犯成立必不成少的客不雅前提之一,同時也是有關累犯組成要件會商中爭議較多的一個內在的事務。從我國刑法關于累犯組成前提的規則看,累犯的時光前提重要是針對通俗累犯而言,由於刑法沒有對特殊累犯規則時光限制。年夜大都國度對累犯組成的時光前提均有明文規則,但也有的國度沒有對此作明文規則,如巴西、阿根廷、意年夜利、匈牙利、奧天時等國。累犯組成的時光前提重要包含兩個方面:(1)組成累犯時限間隔的肇端時光,又稱為后罪產生的時光下限。究竟應以何時作為累犯時限間隔的肇端時光,列國立法規均有分歧規則:一是刑之宣佈說,即以罪惡宣佈之日作為肇端時光,法國、西班牙、巴西、阿根廷、泰國等國立法規持該說;二是科罰履行開端說,即以科罰履行開端之日作為肇端時光,瑞士、奧天時等國刑法的立法規持此說;三是科罰履行終了或許赦宥說,即以科罰履行終了或許赦宥之日作為開端時光,japan(日本)、韓國和我國刑法均持此說。(2)組成累犯時限間隔的停止時光,又稱為后罪產生的時光上限,簡略地說就是從時光開端到停止的間隔。列國刑法對此規則也各不雷同。有的國度是同一規則時光間距,普通規則為5年,如japan(日本)、泰國、瑞士、西班牙等國;有的是沒有明白規則或沒有完整規則時光間距,如阿根廷、越南、奧天時、意年夜利等國;有的是依據犯法性質決議后罪的時光間距,如法國事依照重罪、輕罪、違警罪來決議時光的是非。[53]我國《刑法》第65條是將前罪“科罰履行終了或許赦宥以后”作為后罪產生的時包養 光下限;以5年期滿作為后罪產生的時光上限。
較多的學者以為,我國刑法對累犯組成的時光規則是公道的。[54]也有不少學者對此提出貳言。特殊是《刑法》第65條和第66條中“科罰履行終了”的界說,在實際和實行中發生了很多扳纏不清的題目。
其一,“科罰履行終了”是僅指主刑履行終了,仍是包含附加刑在內。一種不雅點以為,我國《刑法》第65條第1款中所規則的“科罰履行終了”既包含主刑履行終了,也包含附加刑履行終了。其重要來由是:“1994年最高法院《批復》”[55]中曾明白規則,對主刑曾經履行終了而附加褫奪政治權力的附加刑未履行終了時再犯法的,應該依照“先減后并”的準繩履行數罪并罰。假如僅把這里的“科罰履行終了”懂得為主刑履行終了是與高法的司法說明相悖的。[56]另一種不雅點以為,“科罰履行終了”只能懂得為主刑履行終了,不該當包養網 包含附加刑在內。重要來由是,“科罰履行終了”中的“科罰”一詞在《刑法》第65條中應該具有承接性,前者是指“有期徒刑以上科罰”,后者應當是指主刑;且假如把“科罰履行終了”懂得為包含附加刑在內,會給科罰實用形成難以戰勝的困難。由於像罰金如許的附加刑能夠會呈現持久不克不及履行終了的情形,如許就無法斷定累犯組成的時光間隔。[57]從實際上講我們固然同意后一種不雅點,但前一種不雅點對于完美累犯軌制的立法也是頗有興趣義的。所以我們以為,立法中應該明白規則“科罰履行終了”的內在。
其二,關于緩刑犯、假釋犯可否組成累犯的題目。實際上有人以為,我國《刑法》第76條的立法原意是指有前提地暫緩履行原判實刑,而所判處的緩刑自己仍須履行。由于本來判處過有期徒刑,以法定緩刑方式履行終了,其獲刑人仍須組成累犯。[58]相反的不雅點則以為,緩刑是有前提地對原判科罰的不履行,既然緩刑是對原判科罰的不履行,就不克不及把緩刑懂得為是科罰的一種履行方法;緩刑考驗期滿不是原判科罰曾經履行終了,而是原判科罰不再履行,所以不該當以累犯論處。[59]我們以為,后一種不雅點具有必定的公道性。由於對于緩刑考驗期內未犯新罪的情況所得出的結論是原判科罰不再履行,不合適《刑法》第65條和第“條規則的“科罰履行終了”的概念,不該當組成累犯。所以,緩刑犯在緩刑期滿后必定時代內再犯法不該當以累犯論處。如許也可以與《刑法》第74條所規則的“對于累犯,不實用緩刑”構成照顧性的規包養網 則。但對于假釋則不該比量齊觀,由於假釋考驗期滿的結論是“原判科罰曾經履行終了,”既然是科罰曾經履行終了,就合適累犯的組成要件,可以組成累犯。上述懂得也與我國《刑法》第77條對緩刑期再犯法規則的“只并不減”和《刑法》第86條第1款對假釋犯再犯法規則的“先減后并”的立法意圖相順應。
三、包養 靜態層面累犯軌制的立法完美
所謂靜態層面的累犯軌制,是基于本文的構想所創設,重要是指與累犯的主體和客觀要素方面相干聯的內在的事務。我們了解,犯法固然是一種行動,但這種行動是經由過程主體的能舉措用來完成的。分開了實行某一行動的詳細的人和在這小我的思惟所領導下的一系列舉措而聚集成為的行動,都無法正確地考核和判定究竟能否屬于犯法行動以及該行動社會迫害性的輕重水平。所以我們將這些內在的事務歸納綜合為靜態層面。
從哲學的角度看,人的客不雅存在性這一點是不成否定的。但在辨別和處置人與犯法的關系上,分歧法學家數卻表示出本身的分歧主意。以刑事古典學派為代表的客不雅主義刑法實際用孤立的不雅點來看待客不雅的犯法行動,擯棄或許說疏忽了行動主體本身所存在的風險性原因,對人格評價原因持否認的立場。如貝卡利亞主意科罰的輕重應與犯法行動的迫害鉅包養網 細相當,判刑應該依據犯法行動的客不雅迫害情形來決議。與刑事古典學派持相反不雅點的近代刑現實證學派則主意科罰個體化,犯法是由於犯法人各自分歧的心理和心思特征所形成的,因此每個犯法人的客觀惡性和人身風險性都是有差別的,對犯法人科處科罰的依據也恰是起源于這些個體化的人身風險性和再次犯法能夠性的客觀原因。于是便得出了李斯特的“應被處分的不是行動而是行動人”[60]的有名結論。在“行動人中間論”的安排下,“確定人格評價原因的累犯立法設置逐步成為通行形包養網 式。”[61]
從立法不雅念上看,客不雅主義刑法實際和客觀刑法實際能否可以毅然離開來呢?我們以為未必。假如在立法或許法學研討時把誇大以行動為中間的累犯概念和誇大以行動報酬中間的累犯概念完整對峙起來,用形而上學的、僵化的立場往看待實際層面上的某一偏向,我們研討的結果或許我們設置的法條就會走向極端,呈現偏頗。由於我們沒有效事物一分為二的不雅點來思慮和剖析題目,沒有聯合社會的現實需求和法令規范對象的詳細情形往研討。柏拉圖已經說:“我進一個步驟以為,只要當法令像一個弓箭手那樣一直對準獨一的目的的時辰,這項法令才幹制訂得好。這獨一的目的必需是立法的獨一對象,它必需被不變地、不竭地遭到追蹤關心,只要這般,才幹獲得某種傑出的成果。”[62]
刑現實證學派初次把科罰應該追蹤關心的重點由犯法行動轉向犯法人,對于廢除恫嚇、報應的科罰不雅念是功不成沒的。沒有這種改變,被視為全能的科罰不只對于日益增加的犯法和再犯法顯得力所不及,並且會影響到社會的提高和刑事政策文明化的成長。是以,把犯法人的個體性情、客觀惡性和人身風險性作為累犯行刑軌制確立的依據具有不成否認的迷信性和實際依據。
那么,我國累犯立律例定中應否載人“人身風險性”這一內在的事務呢?這在刑法實際界也存在一些不合。持否認立場的學者以為,將罪犯的人格及人身風險性作為累犯組成的前提顯得過于盡對化,缺少迷信的判定尺度,也與馬克思主義犯法緣由實際相悖。[63]持確定立場的學者則以為,“我國現行刑律例定的累犯概念與刑法建立累犯軌制的實際根據是相悖逆的。……以人身風險性作為累犯的組成前提之一,是我國對犯法分子實用科罰目標的必定請求。”[64]我們以為,由于我國刑法關于累犯的立律例定一向因循以行動為中間的設置形式,沒有足夠地追蹤關心犯法人的人身風險性,與當今很多法制發財國度的累犯立法比擬,確切顯得陳腐落后且缺少必定的迷信性。在有關累犯立律例定的條則中增添有關人身風險性的內在的事務是需要的。
假如認可人的客觀惡性和人身風險性與再犯法之間存在必定聯絡接觸的話,那么就可以對如下幾個題目作出感性的、合適邏輯的說明。
其一,過掉犯法的累犯題目。過掉犯法可否成為刑法中的累犯,起首應該從刑法上“過掉”的實質特征中尋覓謎底。繚繞過掉犯法的實質特色,刑法實際上從分歧的角度對過掉停止清楚釋。一種不雅點以為,過掉犯法的實質特征重要表示為行動人在本身意志安排下,對社會好處和國民平安采取了嚴重不擔任任的立場,此其為“嚴重不擔任任說”;另一種不雅點以為,過掉犯法是行動人回避守法成果任務而招致犯法成果的心思立場,此說被包養網 稱之為“防止成果說”;還有一種不雅點以為,過掉犯法的焦點在于違背留意任務,即“違背留意任務說”。[65]這三種不雅點固然表述紛歧,說明的著重點分歧,但都表達了過掉的一個焦點內在的事務,就是過掉的行動人在客觀愿看方面處于一種消。”極的、不情愿的心思狀況,但行動人終極選擇的行動成果倒是沒有可以或許保持用對的的、積極的立場往避免和防止過錯行動的產生。所以,“黑格爾說:過掉‘本來它是如許一種工具:被熟悉了的與沒被熟悉的、本身的與外來的在它那里聯絡一路;本來它是一種分為兩面的工具’。簡言之,過掉表示了犯法主包養網 體的客觀與客不雅的差別。”[66]可見,過掉不等于沒有錯誤,把過掉列進罪惡行動的范疇是妥善的。
固然有關過掉犯法的處分內在的事務在一些國度刑法中多有規則,可是明白將過掉犯法行動歸入累犯范圍簡直實少見。那么,有的國度刑法對過掉犯法能否成立累犯沒有加以限制,這似乎可以揣度出過掉犯法行動在這些國度刑法中是可以組成累犯的呢?例如,《包養 瑞士聯邦刑法典》第67條第1款規則:“外行為人所有的或部門履行重懲役或禁錮刑后5年內,又因新的犯法行動被科處重懲役或禁錮刑的,法官可進步科罰刻日。”[67]該法條并沒有將過掉消除在外。相似的情形也異樣被規則在japan(日本)、意年夜利、泰國、阿根廷等國刑法中。至多可以如許懂得,影響累犯成立的前罪和后罪無論是居心或許是過掉,在這些法典中都是承認的。我國臺灣地域也有的學者以為,前罪和后罪中有一罪為過掉者包養網 ,都可以作為累犯論處。[68]
近些年來,國際刑法實際界也有部門學者提出將過掉犯法行動歸入我國累犯的處分范圍,以為對嚴重的過掉犯法實用累犯軌制加以處分并不違背建立累犯軌制的初志。[69]這種不雅點從概況看似乎有理,由於簡直有的過掉犯法對社會形成的迫害后果并不小于有的居心犯法。可是我們不該當疏忽一個影響犯法成立的基礎要素,就是行動人的客觀惡性及其水平。我國刑法關于累犯軌制的立法重要安身于對客不雅迫害性的認定,而缺少對行動人人身風險性的判定。假如把我們原來就需求停止改革的客不雅累犯準繩再加上一個過掉累犯,無疑是落井下石。縱覽列國刑律例定,年夜大都立法都是明白將過掉犯法行動消除在累犯處分范圍之外的。並且我國刑律例定的刑事處分準繩也是以處分居心犯法為需要,處分過掉犯法為破例。所以我們以為,聯合過掉犯法人的客觀原因和人身風險性,我國刑法中對這一題目的規則還應該持續保存,立法不該將過掉犯法歸入累犯范圍。
其二,未成年人犯法的累犯題目。用客觀惡性與人身風險性相聯合的不雅點來說明未成年人累犯題目,也可認為我們立法供給無益的參考。通行的不雅點以為,客觀惡性和人身風險性是古代刑法中主意對累犯從重處分的主要依據之一。“累犯行動的迫害性和客觀惡性、人身風險性等是對其從嚴處理的根據。”[70]未成年人的客觀惡性和人身風險性小于成年人,這是實際和實行中所公認的。所以有的學者以為,再次實行犯法的未成年人未必都屬于客觀惡性較深和人身風險性較年夜的犯法人類型;我國原刑法對未成年人實用累犯從嚴處分的刑事義務準繩不只實際根據不充分,並且也與刑法從寬處分未成年人的全體精力相抵觸。應該明白規則未成年人不組成累犯。[71]列國刑法中也有消除或許限制性消除未成年人累犯適格主體的立法前例,如《阿根廷刑法典》第51條規則:“假如對罪犯所判處的褫奪不受拘束刑是針對其二十二歲以前實行的犯法作出的,對該科罰不得減輕處分。”[72]
法學家史姑娘已經說過:“一方面,社會盼望削減刑事犯法;另一方面,又盼望保持社會國民最年夜水平的法令平安,這兩者是牴觸的。目標在于維護無辜的人的規章必定會被犯法分子濫用。是以,人們必需在有用地削減犯法行動和普遍維護小我之間作出選擇。不論人們是選擇前者仍是選擇后者,有一個結論是無法防止的,那就是這種選擇會請求支出不高興的價格。”[73]一方面要表現對未成年人的特別維護,另一方面又請求從重處分累犯,這對于立法者來說確切是個兩難的選擇。
未成年人犯法的累犯題目不只僅是一個科罰題目,並且是一個若何實行刑事政策的題目。我們了解,古代累犯軌制的鼓起是由于19世紀前后東方犯法率的猛增,應用傳統的科罰方式曾經顯得無濟于事,以教導刑為主題的累犯軌制才得以發生。菲利在他所著《犯法社會學》一書中就曾記錄了如許一些現實:“意年夜利的統計材料表白,在被處以勞役的罪犯中只要14%的人再犯,而我憑經歷發明,在346人中有37%的人向我認可是再犯;在被處以禁錮的363人中有60%的人再犯,而禁錮統計材料記載的比例只要33%。”[74]我們任何人都難以消除古代社會再現汗青現實的情況,要害在于我們持什么樣的立場和主意什么樣的不雅點來面臨如許的現實產生。一位愚人如許寫道:“在德國,繼瓦格尼茨之后,賴爾(Reil)為那些不幸者‘像政治犯一樣被投進人性主義的眼光永遠看不到的地牢中’而收回不服之叫。實證主義者們在半個多世紀中不竭地傳播鼓吹,是他們最早把瘋人從與罪犯相混淆的可悲狀況中束縛出來,把無辜的非感性與犯法區離開。”[75]在臺灣地域,為了促使少年犯早日復回社會,對于少年犯的維護管制與傳染感動教導在規則下限期的條件下采用不按期刑,認為改正其性情爭奪早日開釋。[76]有學者以為,一體化科罰論是調和時期累犯軌制的實際基本。[77]這一不雅點從實質上提醒了今世累犯軌制在科罰應用系統中的詳細效能和後果。也提醒我們在科罰應用和刑事政策的實施方面應該更多地追蹤關心社會和人們的需求。由此可見,假如刑律例定在必定范圍內和必定前提下對未成年人的免予累犯處分,則不只彰顯了刑法的人性主義精力,並且也適應了社會成長的汗青潮水。并且司法實行中能夠曾經開端如許往做了。
其三,單元犯法的累犯題目。在會商單元累犯題目之前,應該先談一談規制單元累犯的目標和意義。近幾年來有關單元累犯題目的會商可謂是熱烈不凡。主意者以為,刑法具有創制單元累犯的需要性,來由是:單元存在宏大的迫害社會的犯法潛力;現行刑法并沒有明白地把單元再犯法消除在累犯之外;法人的刑事義務是人格化社會體系的刑事義務;單元再犯法應與天然人一樣從重處分。[78]否決者以為,刑法不該當規則單元累犯,來由是:單元犯法應受處分的天然人普通具有中止性和可變性,其人身風險性并不具有持續性;由于刑律例定對單元采用兩罰制,犯法單元可以或許等閒迴避累犯處分,難以把刑事義務落到實處。[79]
古代科罰軌制的功用是處分與教導改革相聯合。累犯成立的依據是行動人的人身風險性和行動的社會迫害性,而行動人的客觀惡性和人身風險性是處分累犯的基礎來由。所以,考核累犯的成立必需起首看行動人能否具有人身風險性和客觀惡性。在我國刑法中,對單元犯法的處分包含兩個方面,一是對單元判處分金,二是對直接主管職員和直接義務職員判處科罰。可以看出,刑法設置單元科罰處分時,并沒有斟酌到犯法單元自己能否具有客觀惡性和人身風險性題目,實在這也是客不雅存在的現實。犯法單元自己不存在客觀惡性和人身風險性這一點決議了我們規制單元累犯將無法來對其客觀惡性停止對的判定。但單元再犯法所具有的嚴重社會迫害性的客不雅存在,不合錯誤其減輕處分似乎有掉科罰的公允。所以,我們以為,單元直接主管職員和直接義務職員再犯法,無論所犯前罪和后罪能否處于統一單元,只需合適累犯組成前提,以累犯處分是不成題目的。至于單元自己,可以經由過程刑法作出特殊規則對其加倍判處分金。當然這僅僅是一個權宜之計。當今列國刑法明白將單元再犯法規則為累犯的可謂百里挑一,可考的是《法國刑法典》第132-12條至132-15條規則了對法人累犯的處分。[80]總之,我們并不同意單元可以成立累犯。其終極來由是,創制單元累犯缺少充足的實際依據及人身風險性依據。盡管某一時代或許某一階段單元犯法非常猖狂,但單元犯法與其他犯法一樣,都具有一個變更的周期和經過歷程,特殊是在社會轉型經過歷程中,這一零丁的變更紀律并缺乏以證實它與科罰軌制具有必定的關系。菲利說:“我們發明,在化學中除正常飽和之外,增添液體的溫度會招致一種異常的超飽和狀況。在犯法社會學中也是這般,除了正常飽和之外,由于社會周遭的狀況的異常,我們有時也發明一種犯法的超飽和狀況。”[81]我們以為,犯法的周期性動搖和犯法的周期性增加不是轉變科罰軌制的重要依據。
單平易近,單元為最高國民查察院。劉方,單元為最高國民查察院。
【注釋】
[1]拜見馬克昌:《比擬刑法道理》[M],武漢年夜學出書社2002年版,第901頁。
[2]《法學辭書》[M],上海詞典出書社1989年版,第909頁。
[3][日]瀧川幸辰:《犯法論序說》[M],王泰譯,法令出書社2005年版,第176頁。
[4][日]年夜冢仁:《刑法概說(泛論)》[M],馮軍譯,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3年版,第461頁。
[5]于志剛:《論累犯的立法近況及其類型重構》[J],《法學家》2000年第5期。
[6][日]年夜谷實:《刑法泛論》[M],黎宏譯,法令出書社2003年版,第383頁。
[7]馬克昌:《東方刑法學說史略》[M],中國查察出書社1996年版,第38頁。
[8]陳興良:《刑法哲學(修訂本)》[M],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1997年版,第62頁。
[9]拜見蘇彩霞:《累犯軌制比擬研討》[M],中國國民公安年夜學出書社2002年版,第73頁。
[10]高仰止:《刑法總則之實際與實行》[M],臺灣地域五南圖書出書公司1986年版,第369頁。
[11][古羅馬]蓋尤斯:《法學門路》[M],黃風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1996年版,第280-282頁。
[12]米健等:《澳門法令》[M],澳門基金會出書1994年版,第161頁。
[13]《俄羅斯聯邦刑法典》已經過屢次修訂,修訂包養網 后的《俄羅斯聯邦刑法典》轉變了由傳統的客不雅累犯概念完整壟斷的景象,恰當地引進了與人身風險性相干的內在的事務,如該法第68條中就規則了累犯組成的前提應“斟酌致使以前的科罰缺乏以對罪犯停止改革的情節”。
[14]拜見康鳳英等:《中俄累犯軌制之比擬研討》[J],《學術研討》2002年第1期。
[15]郝守才:《關于累犯的比擬包養網 研討》[J],《法商研討》1996年第5期。
[16]馬克昌:《科罰通論》[M],武漢年夜學出書社1995年版,第404頁。
[17][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力(上冊)》[M],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234頁。
[18]1920年《意年夜利刑法典草案》又稱為《菲利刑法草案》(ProgettoFerri),在菲利被提名被選為意年夜利刑法修改委員會委員長后于1920年包養 提出,并附有菲利親手撰寫的關于總則部門的來由書。菲利的提出那時固然沒有完整被立法所采納,但對后來東方刑法立法的影響倒是頗深的。
[19]彭峰:《我國特殊再犯軌制及其立法完美》[J]《湖北年夜學學報(哲學社會迷信版)》2006年第2期。
[20]轉引自陳興良:《刑法的發蒙》[M],法令出書社1998年版,第203頁。
[21]同前注[7],第148-149頁。
[22]同前注[8],第684-685頁。
[23]該條在20包養 02年修訂后的《德國刑法典》中曾經廢止。
[24]《奧天時聯邦共和國刑法典》[M](2002年修訂版),徐久生譯,中國樸直出書社2004版,第17頁。
[25]趙秉志、于志剛:《論澳門刑法中的累犯軌制》[J],《吉林年夜學社會迷信學報》2001年第2期。
[26]同前注[9],第75頁。
[27]于志剛:《累犯中人格評價原因探析》[J],《國民查察》2005年第18期。
[28]喻偉:《刑法學專題研討》[M],武漢年夜學出書社1992年版,第331-333頁。
[29]《西班牙刑法典》[M],潘燈譯,張明楷、美娜核定,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4包養 版,第37頁。
[30]同前注[9],第85頁。
[31]同前注[16],第412頁。
[32]朱作鑫:《論〈唐律疏議〉中的累犯軌制》[J],《西安文理學院學報(社會迷信版)》2005年第1期
[33]同前注[15]。
[34]《瑞士聯邦刑法典》[M](2003年修訂版),徐久生、莊敬華譯,中國樸直出書社2004年版,第154頁
[35]《巴西刑法典》[M],陳志軍譯,中國國民公安年夜學出書社2009年版,第26頁。
[36]《泰國刑法典》[M],吳光俠譯,謝看原審校,中國國民公安年夜學出書社2004年版,第21頁。
[37]《阿根廷刑法典》[M],于志剛譯,中國樸直出書社2007年版,第15頁。
[38]《芬蘭刑法典》[M],于志剛譯,中國樸直出書社2005年版,第35頁。
[39]同前注[16],第409頁。
[40]蘇彩霞:《累犯司法實務若干疑問題目研討》[J],《法學家》2002年第3期。
[41]張平、謝宏偉:《我國特殊再犯軌制的若干題目研討》[J],《法學雜志》2005年3期。
[42]徐安住、韓耀元:《對累犯軌制及其實用的思慮》[J],《古代法學》1994第3期。
[43]如1871年《德國刑法典》第224條規則,累犯偷盜、匪徒或許贓物罪,減輕其刑;1886年《荷蘭刑法典》第441條、第423條規則,累犯偷盜、侵占、詐欺及損害性命、身材罪,減輕其刑。前述兩個立法規都被以為是立法規中關于分則性累犯的規則。
[44]同前注[41]。
[45]邾茂林:《論我國特別累犯軌制存在的題目及其改良》[J],《國民查察》2005年第5期。
[46][法]卡斯東·斯特法尼等:《法國刑法泛論精義》[M],羅結珍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1998年版,第555頁。
[47]同前注[35],第26頁。
[48]同前注[34],第26頁。
[49]同前注[37],第15頁。
[50]高銘暄:《新中國刑法學研討綜述(1949-1985)》[M],河南國民出書社1986年版,第451頁。
[51]趙廷光:《中國刑法道理》[M],武漢年夜學出書社1992年版,第590頁。
[52]趙永琛:《區域刑法論—國際刑法地域化的體系研討》[M],法令出書社2002年版,第2頁。
[53]《法國新刑法典》[M],羅結珍譯,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03年版,第28-29頁。
[54]拜見陳興良:《本體刑法學》[M],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第785頁;同前注[11],第414頁。
[55]最高國民法院2009年3月30日經由過程的《關于在履行附加刑褫奪政治權力時代犯新罪應若何處置的批復》第1條規則:對判處有期徒刑并處褫奪政治權力的罪犯,主刑已履行終了,在履行附加刑褫奪政治權力時代又犯新罪,假如所犯新罪無須附加褫奪政治權力的,按照刑法第71條的規則數罪并罰。
[56]葉軍:《若何懂得“科罰履行終了”》[J],《國民查察》2001年第5期。
[57]李耀、李友軍:《累犯與數罪并罰競合的處理思緒》[J],《國民查察》2005年第21期。
[58]潘征:《試論累犯的組成及實用》[J],《法制與社會》2007年第10期。
[59]劉漢樂:《緩刑犯不克不及組成累犯》[N],《查察日報》,200包養 6-07-06
[60]同前注[7],第192頁。
[61]同前注[27]。
[62][古希臘]柏拉圖:《法令篇》[M],張智仁、何勤華譯,孫增霖校,上海國民出書社2001年版,第109頁
[63]同前注[15]。
[64]同前注[28],第333頁。
[65]黎宏:《刑法泛論題目思慮》[M],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7年版,第262-263頁。
[66]呂世倫:《黑格爾法令思惟研討》[M],中國國民公安年夜學出書社1989年版,第7包養 6頁。
[67]同前注[34],第26頁。
[68]同前注[9],第111頁。
[69]趙輝:《對通俗累犯幾個題目的思慮》[J],《法學論壇》2002年第3期。
[70]同前注[16],第407頁。
[71]韓軼:《我國累犯軌制立法之完美》[J],《法商研討》2006年第3期。
[72]同前注[40],第15頁。
[73]轉引自左衛平易近、周長軍:《刑事訴訟的理念》[M],法令出書社1999年版,第111頁。
[74][意]菲利:《犯法社會學》[M],郭建安譯,陳中天校,中國國民公安年夜學出書社1990年版,第13頁
[75][法]米歇爾·福柯:《瘋癲與文明》[M],劉北成、楊遠嬰譯,三聯書店2007年版,第206頁。
[76]許福生:《刑事政策學》[M],中公民主法制出書社2006年版,第226頁。
[77]蘇彩霞:《累犯軌制建立依據之探討》[J],《中法律王法公法學》2002年第5期。
[78]陳國興:《創制單元累犯軌制的構思》[J],《河北法學》2000年第3期。
[79]于改之、吳玉萍在嫁給她之前,席世勳的家有十根手指之多。娶了她後,他趁公婆嫌媳婦不歡而散,廣納妃嬪,寵妃毀妻,立她為正妻。他在:《單元累犯否認新論》[J],《法學評論》2007年第2期。
[80]同前注[53],第29-30頁。
[81]同前注[74],第5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