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相較于傳統的科罰化管理方法,輕罪社會化管理具有保證主體社會化、制約公權利、擴大管理資本等上風,有利于緩解過度應用科罰發生的公理題目和效力題目。以後,刑事法令軌制的社會化程度進步,在不告狀、訴前監管、科罰履行等環節擴展社會介入成為摸索中國特點輕罪管理系統的主要標的目的。但輕罪管理社會化仍面對回應式改造辦法體系性與法治化缺乏、社會協同管理輕罪的保證軌制不健全等題目,社會介入的積極性、自動性在最基礎上還受制于傳統犯法不雅念。在新時期犯法管理中保持和成長 “楓橋經歷”,晉陞輕罪管理社會化程度,需和諧國度管理與社會管理的關系、社會化與法治化的關系、處分性與恢復性的關系,構建輕罪管理社會協同機制,針對輕罪的犯法風險點強化周遭的狀況把持,完美出罪軌制、非科罰軌制、社會化行刑軌制,領導社會大眾建立迷信的犯法不雅、科罰不包養 雅,優化輕罪管理的社會周遭的狀況。
[要害詞]輕罪管理;犯法管理;社會化;科罰化;輕罪管理社會化
今朝,我國嚴重暴力犯法多少數字和重刑率連續降落,稍微犯法多少數字和輕刑率連續上升。“雙降雙升”的趨向表白犯法構造正產生全體上由重到輕的嚴重變更。社會迫害性較小但多少數字宏大的輕罪案件占用了相當部門的司法資本,成為犯法管理的重要對象。跟著輕罪立法過程的加速,刑法的社會管理效能遭到普遍追蹤關心。輕罪案件和輕罪犯法人多少數字愈多,傳統刑事軌制的弊病就愈加凸起。由于制訂律例范是普通性、系統性的抽象存在,因此實在施需求在語境中詳細化。在此佈景下,最高國民查察院明白提出要構建定罪與管理并重的輕罪管理系統,摸索梯次管理形式,輕罪管理慢慢浮現社會化成長趨向。總體來看,以後諸多管理辦法具有慢慢向社會化成長的特征,目標在于強化社會整合而非報應衝擊或排擠隔離,本文將其界定為輕罪管理的社會化應對舉動。
一、科罰化與社會化:輕罪管理效能的限制與衝破
輕罪是與重罪比擬較而言的。以後,實際和實行中年夜多以3年有期徒刑為界區分輕罪與重罪。立周圍一片嘈雜和議論聲。法中的輕罪有罪質稍微與罪量稍微兩類,前者是法定最高刑為3年有期徒刑以下科罰的犯法,后者指在法定刑為3年有期徒刑以下科罰的量刑幅度內的部門犯法。司法層面的輕罪指宣佈刑為3包養網 年有期徒刑以下科罰,單處附加刑和免于刑事處分的犯法。除法院宣佈的輕罪外,司法中的輕罪還包含查察機關根據《刑包養 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經審查以為犯法情節稍微,不需求判處科罰或許免去科罰,作出絕對不告狀決議的準輕罪。
科罰化是犯法管理的傳統方法,重要經由過程擴展科罰處分范圍、進步處分力度表白國度重辦犯法的立場,以科罰震懾犯法、強化社會把持。科罰化管理的特色在于誇大管理主體的威望性,將犯法視為犯法人與社會全體次序之間的沖突,以科罰作為管理犯法的重要甚至獨一手腕。科罰化管理有利于把持和衝擊嚴重犯法,但與輕罪管理的預防性目的并不完整契合。包養 起首,科罰構造著重招致罪刑不平衡。輕罪的社會迫害性較輕,法定刑也趨勢輕緩化。但受傳統禁錮刑為主的重刑系統的慣性影響,今朝輕罪案件中有期徒刑的實用比例依然較高,緩刑實用率不高,單處分金刑的更少。輕罪管理過火倚重短期禁錮刑極易招致罪犯之間的“穿插沾染”以及稍微犯法人恥辱感損失。輕罪管理理應以預防為主,但現有的科罰設置裝備擺設晦氣于輕罪人回回社會。其次,單一化管理形式難以知足犯法差別化管理的需求。跟著新型權力的不竭涌現和犯法手腕的更換新的資料,呈現了越來越多的新型犯法。對分歧犯法的衝擊和預防的著重點各有分歧,對于輕罪犯法人來說,傳統的限制、褫奪人身不受拘束的制裁辦法過于簡略粗拙。再次,科罰化管理晦氣于資本的公道設置裝備擺設。司法統計數據顯示,我國犯法構造浮現顯明的輕罪化趨向,科罰資本年夜部門被用來處置社會迫害性較小的輕罪案件,招致輕罪案件多少數字宏大與國度管理資本無限之間的牴觸日益嚴重。輕罪管理的司法本錢與社會本錢過高,全體上克制了犯法管理的東西的品質和效益的進步。最后,目的考評導向影響犯法管理才能的進步。權衡犯法管理才能的基礎目標包含管理成效和管理經過歷程兩個方面。輕罪管理科罰化的弊病之一在于犯法管理評價系統的目的考評導向,疏忽了對管理主體、管理手腕、管理法式、管理規定、管理機制等的經過歷程性評價,難以正確反應犯法管理的才能和程度。
刑法學界對于“社會化”題目的追蹤關心聚焦犯法人科罰履行終了后的再融進(reinsertion)和再社會化(resocialisation)題目,并由此提出行刑社會化的命題。犯法人再社會化是今朝輕罪管理中最為凸起的題目之一。犯法人再社會化僅是犯法管理社會化的一個方面,后者應包括犯法管理各階段、各環節對社會資本的接收,在犯法管理中融進更多的社會資本以補充司法資本的缺乏。本文測驗考試從管理目的、管理主體與管理手腕的社會化三個層面界定輕罪管理社會化。
輕罪管理目的的社會化充足表現了人的主體性思惟,分開主體本身的保存不受拘束和成長不受拘束,純真的威懾、報應無法證成科罰的公道性。輕罪立法具有行動領導效能,承當著構建和保護古代社會生涯次序的本能機能。對于社會而言,究查守法犯法的義務是為了從頭確認法令規范的有用性,保護個別和社會成長所需的公共生涯次序。對于犯法人而言,處分僅是手腕,目標是輔助其從頭取得值得法令確定的主體標準,持續作為法令信任的主體從事社會來往,即再社會化。輕罪管理主體的社會化是改造傳統的一元管理形式,構成國度主導下的由小我、家庭、單元、社會組織、專門研究機構、社區、志愿者等多元社會主體構成的管理配合體,充足施展社會介入氣力的積極感化。輕罪管理手腕的社會化即引進科罰以外的其他社會手腕、刑法以外的其他社會規范來預防和把持犯法,綜合應用內涵束縛與內在束縛、軟束縛與硬束縛、直接束縛與直接束縛、積極激勵與消極限制等多重機制,完成預防、修復、矯治等多重目的。例如,采用行政處分、平易近事賠還償付等其他制裁手腕可以削減科罰實用,刑事息爭、積極退贓退賠等有利于修復被損壞的社會關系,自動承當社會義務可以加重或免去刑事義務,借助技巧手腕、社會協作構成的監視制約可以削減對輕罪犯法人的人身束縛。
二、我國輕罪管理的科罰化與社會化近況
犯法管理的社會化程度代表著國度管理系統和管理才能的古代化程度。跟著我國管理系統和管理才能古代化的推動,我國輕罪管理社會化程度慢慢進步,浮現出立法中的犯法化與司法中的非罪化、非科罰化、非禁錮化并行的趨向。
(一)輕罪管理的科罰化
自2004年《刑法修改案(六)》實行以來,輕罪立法過程顯明加速,共增添了25個輕罪罪名。此中,《刑法修改案(九)》增添12個,占當次修訂新增罪名的60%,《刑法修改案(十一)》增添9個,約占當次包養網 修訂新增罪名的53%。除了凌虐被監護、關照人罪,其他罪名所有的規則于第二章和第六章,迫害公共平安和妨礙社會治理次序類罪名占比跨越九成。在輕罪罪名年夜幅增添的同時,科罰輕緩化的趨向加倍顯明,《刑法修改案(八)》初次規則法定最高刑僅為拘役的罪名,《刑法修改案(九)》增添2個法定最高刑為拘役的罪名,《刑法修改案(十一)》增添3個法定最高刑為1年有期徒刑的罪名。
立法中輕罪占比進步表現了刑法法益社會化和預防性立法的成長趨向。在司法環節中,輕罪案件比重跨越85%并且重要集中在社會範疇。在國民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中,迫害公共平安罪,侵略國民人身權力、平易近主權力罪,侵略財富罪,妨礙社會治理次序罪的案件比重跨越90%。快要70%的輕罪涉嫌迫害公共平安罪和妨礙社會治理次序罪,即屬于迫害社會法益類犯法。在國民法院宣判的實用3年有期徒刑以下科罰的輕罪案件中,因迫害公共平安罪而判處輕刑的罪監犯數占所有的輕罪人數的比重從2017年的21.8%升至2022年的28.95%,因妨礙社會治理次序罪而判處輕刑的罪監犯數占所有的輕罪人數的比重從2017年的26.46%升至2022年的38.28%,因侵略國民人身權力、平易近主權力罪而判處輕刑的包養 罪監犯數占所有的輕罪人數的比重從2017年的宋微被裁員後回到家鄉,親戚立刻給她介紹了一個13.31%降至2022年的7.75%,因侵略財富罪而判處輕刑的罪監犯數占所包養有的輕罪人數的比重從2017年的29.3%降至2022年的18.1%。鑒于以後迫害社會法益類犯法的盡對多少數字和占比均跨越迫害小我法益類犯法,是以還應考核同類犯法中輕科罰的實用情形。在迫害公共平安罪與妨礙社會治理次序罪的罪名中,判處輕刑的比率總體呈上升趨向,此中2021、2022年的全體輕刑率均高于85%。侵略國民人身權力、平易近主權力罪和侵略財富罪罪名的輕刑率則顯明呈降落趨向,2020年以后即低于刑事案件的全體輕刑率。上述數據表白,從犯法類型和侵略的法益屬性下去看,輕罪案件年夜多屬于次序犯或風險犯,此中以侵略社會法益的刑事案件多少數字增加最為凸起。
(二)輕罪管理的社會化
刑事法令社會化重要表現為加強立法的平易近主性,加大力度針對社會範疇相干犯法的刑事立法,經由過程立法強化社會束縛力,完成刑事處分手腕和刑事義務情勢的社會化。在法令內在的事務的社會化方面,自《刑法修改案(八)》實行以來,刑法修訂更多地以輕罪的情勢在觸及國民基礎生涯的社會範疇、新興範疇立法,先后增設了風險駕駛罪、取代測試罪、地面拋物罪、催收不符合法令債權罪、濫竽充數罪等罪名,初具平易近生刑法的特色。在法令制訂的社會化方面,《刑法修改案(九)》初次向社會公然立法草案的二次審議稿并征求看法,并初次組織召開刑法修改案經由過程前的立法評價會,《刑法修改案(十二)》在修正行賄犯法、平易近營企業外部腐朽犯法相干規則的經過歷程中,充足聽取了企業、企業家、企業治理職員的看法,立法的公然性和社會介入水平不竭進步,表現了刑法制訂的社會性與國民性。在法令調劑手腕的社會化方面,刑法中增添了社區改正、從業制止、制止令等社會性的處理手腕,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則了刑事息爭、認罪認罰從寬軌制,引進以對話商談方法處理刑事膠葛的理包養網 念。最高國民查察院、公安部制訂印發的《關于依法妥當打點重傷害案件的領導看法》,最高國民法院、最高國民查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結合印發的《關于打點醉酒風險駕駛刑事案件的看法》等法令文件,提出了訴源管理、綜合管理的總體請求,為在分歧類型輕罪案件中若何認科罪與非罪、從寬與從嚴供給了絕對明白的尺度,規則司法機關打點輕罪案件時應統籌定罪與管理。
在泉源管理、體系管理不雅念的領導下,輕罪管理的重點在于把持風險行動和具有損壞次序偏向的群體認識,管理輕罪高發的微不雅社會周遭的狀況,而不是純真對個別停止處分或許禁錮改正,從包養 而在泉源上削減進進刑事訴訟法式的案件。應用數字化技巧發掘數據信息,全國查察機關已研發應用法令監視模子6000余個,發明相干法令監視線索62萬余條,監視成案13.8萬余件,向相干行政機關移送案件線索4.9萬余件,挽回各類經濟喪失107.8億余元。各類法令監視模子和“輕罪管理輿圖”有利于完成從個案管理到類案管理再到社會管理,拓展了輕罪管理的效率和范圍。社會公益辦事考核等具有教導預防效能的替換辦法與不告狀相聯合,充足表現出輕罪社會管理理念的人性主義關心。
輕罪管理的主體范圍從國度向社會延長,實質上是管理權利社會化或許權利從國度向社會轉移的經過歷程。在“技巧賦能”與“技巧賦權”雙重驅動下,公共部分取得兼顧和諧社會組織和大眾的技巧才能,社會多元主體取得介入表達和采取舉動的話語權和影響力。在犯法預防環節,例如在對收集犯法、有組織犯法的管理中,internet辦事供給者、金融機構、電信營業運營者等社會氣力的主體位置獲得立法確認。在科罰履行環節,以社區改正為代表的社會化行刑方法不竭成長和完美,吸納了更多的社會組織和個別介入,專門機關與社會氣力相聯合的任務準繩獲得實在落實。
管理手腕社會化貫串刑事訴訟各環節,在輕罪管理中特殊表出來被困在這裡。示為訴訟保證辦法的社會化與出罪途徑的社會化。基于年夜數據、云盤算、人工智能等科技手腕的技巧監管開端取代物理監管,以後很多處所曾經完成了電子監管平臺的全籠罩,“非羈碼”等數字監管方法得以推行應用,最高國民查察院奉行的羈押聽證軌制以及多地試行的稍微刑事案件賠還償付包管金軌制,有利于削減不用要的輕罪案件羈押。通順出罪機包養網 制是完美輕罪管理的主要一環,今朝司法機關展開了多樣化的實行摸索,如提出“不告狀+公益辦事”“不告狀+集中訓誡”“不告狀+非科罰處分”“不告狀+賠還償付包管金提存”“不告狀+普法宣揚”等多種情勢。
三、今朝我國輕罪管理社會化存在的題目與挑釁
(一)回應式改造辦法的體系性與法治化缺乏
以後,輕罪案件多少數字呈敏捷增加態勢,2011年增設的風險駕駛罪到2019年已成為刑事案件首罪,2015年增設的輔助信息收集犯法運動罪更是跨越了欺騙罪,持續幾年居刑事案件第三位。科罰化的犯法管理對于重罪而言較為有用,但對處于犯法邊沿的輕罪來說不只管理效益不高,並且嚴重減損輕罪立法的合法性。輕罪的稍微社包養網 會迫害性與禁錮刑為主的科罰系統極不婚配,缺少犯法分層、輕重分別的立法戰略,輕罪輕緩化、非科罰化、非禁錮化處置軌制缺掉,過度進罪、過度判刑、過度禁錮招致輕罪犯法人回回社會艱苦,存在必定水平的罪輕刑重的題目。
社會管理需求推進輕罪立法過程,而科罰過度招致的嚴重社會題目倒推輕罪社會化管理辦法的完美和社會介入程度的進步。以後各項社會化管理舉動是基于“題目—回應—戰略”形式而非“布局—引領—兼顧”形式,意在處理傳統科罰管理形式與犯法構造輕罪化之間的沖突,表示為處所性的立異舉動多于頂層的體系改造計劃,司法機關出臺的政策辦法多于立法機關制訂的法令軌制,對處分性辦法的追蹤關心多于對恢復性社會管理辦法的追蹤關心。實體法修正著重增設輕罪罪名,司法改造實行則著眼于刑事訴訟各階段、各環節的優化,由此招致管理實行中存在改造辦法較為零碎,實體法與法式法不和諧,體系性和法治化缺乏的弊病。
(二)保證社會協同管理輕罪的軌制包養 不健全
一是輕罪立法形式題目。我國采用同一刑法典的刑法立法形式,性質分歧的天然犯與法定犯、實害犯與風險犯、嚴重犯法與稍微犯法都規則在統一部刑法典中。犯法行動和犯法概念的分層、分化裸露出單一立法形式的弊病:一方面,法定犯的管理需求擴大提出二次保證法與前置法的連接題包養網 目。沾染病防治法、藥品治理法等前置法的制訂修正,請求刑法作出響應調劑,以構成管理協力,保護法令次序的同一。在刑法分則中,“不符合法令”“違背……法”“違背國度規則”等空缺罪行增添減輕了司法機關規范實用“連接”的累贅。另一方面,輕罪管理需求擴大提出刑法與其他處分包養網 法的連接題目。輕罪案件激增推進司法機關積極摸索輕罪不告狀以完成案件分流,但不告狀不等于一放了之,做好不告狀的“后半篇文章”亟須完美行刑反向連接機制,這既包含實體法的連接也包括法式法的連接。單一立法形式下刑法的社會化顯明缺乏,法定犯與天然犯具有構造性差別,前者在實質上包養 是一個公共政策題目,輕罪管理需求輕緩化、社會化的刑事義務承當方法,而以後嚴格的科罰構造嚴重制約著輕罪管理社會化的立法過程。
二是犯法分層題目。司法機關奉行繁簡分流、快慢分道、輕重分別的輕罪管理改造辦法以犯法輕重分層為條件,但刑法并沒有供給差別輕罪與重罪的法定尺度包養網 ,由此發生了以下題目:起首,除“情節明顯稍微迫害不年夜”“情節稍微不需求判處科罰”等抽象事由外,刑法中的輕罪出罪、出刑根據缺乏;其次,案件屬于重罪或輕罪(特殊是罪量稍微的情況)重要由查察機關斷定,處所查察機關應用告狀裁量權、最高查察機關經由過程司法說明斷定重罪仍是輕罪,法令根據顯明缺乏,不難惹起查察機關能否越權行使立法權、審訊權的題目;再次,以後司法說明關于輕罪案件輕緩化、往罪化、簡略單純化處置的相干規則,重要是對醉酒駕駛、重傷害等罕見高發輕罪作出的專門規則,是以處置輕罪案件依然缺少體系、同一的司律例則,難以完成範圍化出罪。
三是不告狀軌制題目。以“懲辦、教導、拯救”輕罪報酬重點,輕罪案件不告狀需求一種介于告狀與包養網 不訴之間的特別軌制,對合適尺度的輕罪案件依法作出不告狀決議,這也是以包養 後下層查察機關軌制立異的主要範疇。由于附前提不告狀條目僅實用于輕罪未成年人,實行包養 中輕罪案件不告狀重要以裁奪不告狀的立律例定為根據,但很多“不告狀+X”現實上是“X+不告狀”,具有附前提不告狀的性質。輕罪不告狀的性質和根據決議其在出罪法式中能夠施展的感化和范圍,也決議著案件的定性和處置。對此實際上另有爭議,實行中更缺乏同一的處理尺度。在一些處所規范性文件中,查察機關作出的不告狀決議書會構成必定的權力限制。不告狀以后的行政處分或非科罰處分異樣面對軌制缺掉和不規范的題目。
四是數字化訴訟保證辦法題目。數字監管有利于下降羈押率,其實用對象重要是被取保候審和監督棲身的犯法嫌疑人。今朝《刑事訴訟法》僅針對監督棲身規則履行機關可以采取電子監控、不按期檢討等監督方式,偵察時代可以對通訊停止監控,尚沒有對取保候審實用監控辦法的法令規范。以“非羈碼”為代表的數字監控辦法本身也有待改良,例如在人機分別、跨地區監管方面存在監管破綻,違背數字監管規則的后果和義務不明白,因多頭治理招致分工不明,以及過度獲取被監管人小我隱私信息等。
五是科罰社會化題目。依據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牢獄收押監犯的剩余刑期由本來一年以上降為三個月以上,招致進獄服刑的短刑犯顯明增多。短期禁錮對于人身風險性不高的輕罪人而言往往弊年夜于利,其處分有余而教導改正效能缺乏。比擬于禁錮刑,科罰社會化的上風在于防止監所履行帶來穿插沾染,保持輕罪人與社會之間的聯絡接觸,有利于輕罪人再社會化。今朝的科罰中缺乏社會辦事刑、財富刑等非禁錮主刑,管束刑實用率低且實行後果不睬想。社會化行刑重要是社區改正,存在恢復性教導改正辦法缺乏,處分性特征凸起,改正需要性與改正辦法不相當的題目。
(三)輕罪管理社會化遭到傳統犯法不雅念的嚴重影響
我國在犯法管理題目上依靠國度管控的不雅念根深蒂固,社會介入受重罪重刑傳統犯法不雅念的嚴重影響。一方面,社會大眾對于犯法人的排擠是一種全體性排擠,將犯法視為性質雷同只是水平分歧的景象,即誇大犯法的同質性,這與以後刑法中各類犯法性質分化、異質性特征日益明顯的近況顯明不符,將犯法人全體視作反社會者予以排擠顯然有違社會公理。大眾對犯法全體性排擠的另一面,是對無犯法社會的非感性等待。我國傳統思惟中有“刑期于無刑”的主包養網 意,新中國成立晚期的刑法實際和刑事政策以為犯法本源于公有制,犯法管理的目的是預防犯法、削減犯法,直至覆滅犯法。傳統的犯法預防將排擠、抵抗犯法的品德氣氛置于主要地位,社會介入重要是一種處分性介入,即在科罰處分之外賜與犯法人以社會訓斥。另一方面,國度要完成把持犯法的目的就必需強化本身的把持力在她的夢裡,她是書中的一個小配角,坐在舞台最右邊,假如大眾介入犯法把持的意愿不強,那么就要接收如許的成果,即承當犯法把持職責的權利主體將觸角越來越多地伸進私家生涯範疇。
四、晉陞我國輕罪管理社會化包養 程度的舉動
以後,重罪案件削減而稍微犯法的多少數字和比例明顯進步。在刑事案件中,侵略小我法益犯法的多少數字和占比降落而侵略社會法益的多少數字和占比進步,財富犯法、經濟犯法浮現收集化、鏈條化、個人工作化特色,應用信息收集實行的新型犯法包養 和有組織犯法增多。犯法構造和犯法類型變更對我國傳統的科罰化犯法管理形式提出了挑釁,立異犯法管理形式的請求日益急切。
(一)建立輕罪管理社會化理念
一是和諧國度主宋微多看了一眼對面甜美的小姑娘,約莫十八九歲,導與社會協同的關系。國度與社會都是犯法管理的主體,國度主導把持犯法有利于社會平安與穩固,但國度強迫權利的過度擴大也不難招致對私家範疇的干預過多。對犯法的社會束縛固然機動、開放、多元,但假如沒有國度權利的主導,也晦氣于明白對與錯、公理與非公理的界線,甚至招致科罰彌散化的風險。輕罪管理既非國度的專屬事務,也不克不及走向社會自治的極端,應依據犯法管理需求公道和諧國度與社會的關系。
二是和諧社會化與法治化的關系。次序與不受拘束是社會尋求的兩種基礎價值,盡對的社會自治必定招致凌亂和無序,是以必需在法治軌道上推動輕罪管理社會化。在國度主導與社會協同相聯合的輕罪管理形狀中,國度的主導從最基礎上講是指不竭完美法令律例和各類軌制規范,開放輕罪管理的社會範疇,發明溝通、對話、協商的渠道,領導社會氣力有序介入。換言之,輕罪社會管理的職責、范圍和方法應由相干立法供給受權保證和規范束縛。
三是和諧處分性與恢復性的關系。處分性是科罰的實質特征,是經由過程制造苦楚來完成威懾和預防。德國刑法學家奧本海默指出,科罰確定是一種充分的惡,不然它將結束威懾力。但是過于科學科罰的威懾力有時無法收到預期的後果,“楓橋經歷”證實預防改正、恢復性管理對于輕罪管理能施展宏大的感化。域外的恢復性司法理念以為,刑事司法的義務不是處分犯法人,而是要恢復被犯法行動損壞的社會關系,應該在訓斥犯法的同時堅持對犯法人的尊敬,向犯法人轉達“只需矯正過錯就會被社區採取”的積極電子訊號,這種“整合性恥辱”真正有利于預防再犯。從“排擠性恥辱”走向“整合性恥辱”,需求以“恢復性管理理念”取代“處分性管理理念”,將輕罪犯法人從頭整合到社會生涯中,化解輕罪犯法人與社會之間的牴觸與抗衡。
(二)完成輕罪管理社會化的基礎途徑
我國20世紀60年月發明的“依附群眾當場化解牴觸”的“楓橋經歷”對保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固施展了主要感化。新時期“楓橋經歷”曾經成為下層社會管理的中國計劃